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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合正項目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動態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94號--政府采購質疑

    2019-03-01 08: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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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了規范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行為,保護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政府采購質疑的提出和答復、投訴的提起和處理。

      第三條 政府采購供應商(以下簡稱供應商)提出質疑和投訴應當堅持依法依規、誠實信用原則。

      第四條 政府采購質疑答復和投訴處理應當堅持依法依規、權責對等、公平公正、簡便高效原則。

      第五條 采購人負責供應商質疑答復。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采購的,采購代理機構在委托授權范圍內作出答復。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負責依法處理供應商投訴。

      第六條 供應商投訴按照采購人所屬預算級次,由本級財政部門處理。

      跨區域聯合采購項目的投訴,采購人所屬預算級次相同的,由采購文件事先約定的財政部門負責處理,事先未約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訴的財政部門負責處理;采購人所屬預算級次不同的,由預算級次最高的財政部門負責處理。

      第七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文件中載明接收質疑函的方式、聯系部門、聯系電話和通訊地址等信息。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公布受理投訴的方式、聯系部門、聯系電話和通訊地址等信息。

      第八條 供應商可以委托代理人進行質疑和投訴。其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具體權限、期限和相關事項。供應商為自然人的,應當由本人簽字;供應商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并加蓋公章。

      代理人提出質疑和投訴,應當提交供應商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第九條 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其投訴應當由組成聯合體的所有供應商共同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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