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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紧固件行业协会反倾销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紧固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章程》和《浙江省紧固件行业协会公平贸易部组织机构与工作预案》的规定,建立省协会反倾销基金。

  第二条 省协会反倾销基金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浙江省紧固件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范围内运作,是省协会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基金接受浙江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中小企业局)和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制定和完善基金的发展规划。

  第五条 参与相关预警和培训工作会议的组织;指导重点出口企业开展与国外有关组织、机构或企业的沟通与交流;协助开展磋商、谈判和游说等工作;参与中小企业联合应诉的组织。

  第六条 加强与省、市、县商务部门的联系,重大应诉行动时,应事先征求当地商务部门和协会公平贸易部的意见并接受指导。

  第七条 严格遵照协会反倾销工作预案规定,提供组织实施反倾销各阶段工作的经费保障。

  第八条 筹集、使用、管理省协会反倾销基金。

第三章 基金

   第九条 基金来源
  1、协会成立时的捐款(40万);
  2、省协会各年度经费的节余部分;
  3、政府部门的奖励和资助;
  4、条件成熟时,在全省紧固件进出口企业中根据出口数量按一定比例筹集。

  第十条 基金用途
  1、省协会召集(包括参加上级组织的)的各类反倾销工作会议的费用支出;
  2、选聘律师事务所、组织对联合应诉企业辅导等工作中采生的公共费用支出;
  3、代表省协会,参加上级(机电商会、国家紧固件专业协会)组织的对境外相关国家政府部门和企业开展抗辩和游说的费用支出;
  4、其它与反倾销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
  1、本基金在协会财务管理中单设帐目,严格基金使用、管理制度;
  2、本基金收支、绩效评价、审计、规模变动列入协会财务收支年度审计重要内容,并在每年的会员代表大会上公布审计结果;
  3、本基金筹集的最高额度为200万。

第四章 机构

   第十二条 本基金的领导机构为协会理事会。

  第十三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职权,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基金管理办法;
  2.讨论和确定年度工作预案和计划;
  3.研究决定基金的筹集、使用等事项;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协会主持日常工作的常务副会长负责基金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基金在省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基金的财务帐目必须经社会审计;基金在省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本实施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