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经费预算及2009-2010年会费收取标准
(草案)
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省民政厅等八部门《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和本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成立初期工作任务的实际需要,经7月18日协会成立筹备工作会议研究通过,制定2009 年度经费预算及2009-2010年年度会费收取标准,请会员代表审议:
(一)协会财务支出预算
2009年度协会财务经费预算支出为110万元,其中用于筹建费用15万;公务活动费10万元(办公费、会议费、差旅费、广告、业务招待费等);管理和设备购置费用35万元(职工工资、房租、、装修、办公设备、车辆、邮电、物业管理等);对直属部门、协会分会建设费用10万;一次性建立反倾销基金40万。
(二)经费来源及会费收取方案
1、收入计划。2009年度协会经费收入计划为110万元,其中捐赠50万,会费收入40万元,其余部分为争取政府部门经费补助。
2、收取标准。依据协会成立初期工作任务,提议2009-2010年年度会费收取标准如下:
会 长 企业:50000元 常务副会长企业:15000元
副会长企业:10000元 常 务 理事企业:5000元
理 事 企业: 2500元 会 员 企 业:1000元
3、捐款可抵会费
根据7月18日协会筹备会议决议,副会长以上企业按二年会费标准发起的捐款,可抵作2009-2010年年度会费。
本方案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