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紧固件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的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规范经费收支,保障协会工作的正常运行,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浙江省民政厅等八部门《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江省紧固件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财务管理
第二条 协会秘书处是协会财务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草拟有关财务管理的制度、规定;执行协会财务收支预算;实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三条 协会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及有关费用开支标准;厉行节约,制止浪费;量入为出,统筹兼顾;确保协会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四条 协会发生的各项经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
第五条 协会的银行帐号、帐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以及以协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六条 协会的财务收支情况每年向会员大会报告一次,同时接受社团管理机关、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财务人员职责
第七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2名,分别担任会计和出纳。会计负责成本费用核算、资金收支的审核、登记总帐、编制财务预算、编制会计报表和会计档案的管理。出纳负责资金的收付、往来款项结算、登记现金、银行日记账、固定资产管理。
第八条 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法人代表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九条 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预算编制必须坚持“科学、公正、客观、全面”和“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
第十一条 预算由秘书处根据协会下年度工作任务提出建议方案,由会长工作会议提出方案,经理事(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在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
第十二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财务计划,一般不作较大调整,原则上不列无计划和无预算的支出,对确属紧急需要的项目,协会将根据自身的财力经会长会议批准后做适当调整。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调减支出预算。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协会经费收入的主要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国内外有关团体、单位、个人的自愿捐赠和资助;
(三)政府部门对协会的经费补助和奖励;
(四)有偿服务收入(咨询、培训等服务);
(五)银行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 会费收取
(一) 收取标准:根据年度工作任务,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由秘书处建议并经会长(常务会长)会议讨论提出方案,经过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再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实施。
(二) 收缴时限:每年4月30日前向各会员单位发出年度会费收缴通知,各单位在6月30日前按标准上缴至协会指定银行账户。
(三) 会费收据:会员交纳的会费,由协会财务部门收取并出具财政部统一的会费收据。
第十五条 协会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各会员单位在政策、法律允许范围内为协会多渠道、多形式筹措资金。
第六章 支出管理
支出是指协会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也是协会财务管理的中心环节,必须贯彻勤俭办会、厉行节约、量力而行、留有余地和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统一管理、分级把关的原则,以利于协会各项工作的顺利、有序、高效开展。
第十六条 协会的经费支出主要用于:协会常设办事机构正常运转所需费用;为实现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的年度工作任务所需的费用。
(一)人员经费支出:包括协会聘用的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补助、福利开支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经费。
(二)公用经费支出:
1、公务费:包括办公费、会议费、差旅费、广告、业务招待费等
2、管理费:包括车辆运营、邮电费、水电费、场所租赁及装修、物业管理费等
3、设备购置费,包括办公设备、车辆购置、图书购置、档案设备购置等;
4、直属部门活动费用:包括协会网站、刊物、培训、组展和参展等相关费用;
5、其他合理支出。
(三)经批准成立分会的地区,分会工作经费控制在该地区会员上交会费总额的50%以内。
第十七条 协会的经费支出执行国家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同时在办理支出的过程中,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并经过认真审核方能办理支出。
第十八条 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协会的费用支出,须由秘书长审核签字,方能报销,预算以外的开支,须经会长会议通过并由会长审核签字,方能报销。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以财政部、民政部颁发的制度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